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运营基地现发布北京货站天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保服务项目报名公告,诚邀具备合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名及资格预审。
一、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北京货站天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为北京货站锅炉房和食堂内燃气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包括调压箱维护保养、室外管线维护保养、室内干管维护保养。
项目编号:BJHZ-E-2024-0047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项目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中轴路566-16号
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设备进行运维,向供天燃气单位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报批。
1.供应商每个月为采购方室内、外的天然气管线、设施、设备进行检漏、通堵及维护等保养服务。每月定期检查1次,在重大节日、换季时增加巡视次数1次。
2.对新建、大修后设备,在新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月内,每周一次巡视。
3.在接到采购方报修通知后两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查看故障原因,视故障情况的复杂程度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
4.每次常规维护和报修维修后,向采购方提交《公服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单》。该工作单由采购方供应商双方授权代表或直接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备查。
5.免费为采购方提供天然气供应与使用方面的咨询服务。
6.合同期内每次检修时需向供气单位报备检修方案。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企业资信及财务状况;
(三)营业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已“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四)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顺义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市政管道天然气);
(五)拟派人员应能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且均须经培训上岗,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北京市燃气协会培训证),同时拟派人员须具备办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资质;
(六)具备向供气单位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备案条件;
(七)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2022-至今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无处罚记录;参加中航集团范围内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同意以竞争方式参与本项目,并最终通过国货航供应商资格准入审核。
三、报名材料
以下材料须每页加盖公章,按下列制定顺序、整体扫描为一个PDF电子文档。如报名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本项目资格。
(一)公司简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箱地址;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已“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三)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顺义区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
(四)提供拟派服务人员应无犯罪记录证明,且均须经培训上岗,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北京市燃气协会培训证);
(五)提供合同签署月内可为派驻人员办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承诺;
(六)承诺可在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备案;
(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完整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八)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报告结论页、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即可),若有亏损或未进行审计工作,需提供原因说明;
(九)提供企业业绩证明(2022年至今已完成的天然气设备维保项目。包括不限于采购合同/订单、客户出具的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有权进行核实,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十)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2022-至今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无处罚记录;参加中航集团范围内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司公章);
(十一)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及开票票样(开具适用本项目税率的发票,提供近期发票复印件,免税请说明情况)。
四、报名方式:供应商一律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报名材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公司全称。申请材料须顺序整理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资料不全者,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并不另行解释。
五、报名时间:
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8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
六、项目联系人:宿女士
联系人电话:010-64559101
联系人电子邮箱:suhongli@airchinacargo.com
七、其他要求
(一)如项目报名供应商过多,我公司将召开资格评审会,结合项目需要确定备选供应商数量,根据排名择优录取;项目联系人将通知具备备选资格的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我公司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发布渠道为国货航官网(www.airchinacargo.com)、国航官网(www.airchina.com.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除上述外,在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公司不承担责任。